【刑事罪行】懲敎人員及釋囚承認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判囚7及6個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5/11 16:57

最後更新: 2022/05/1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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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懲教署懲教助理及一名釋囚,控告二人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縱容一名在囚人士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以及為對方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進監獄。兩名被告今日(5月1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分別判囚7個月及6個月。

被告李浩維,27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及林翰祺,24歲,無業,今日同承認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法官游德康判刑時稱,兩名被告干犯的罪行衝擊懲教署的程序,對懲教工作造成負面影響,加上案件涉及公職人員,故須判處兩名被告入獄以儆效尤。

案情透露,李浩維於案發時為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駐守塘福懲教所。當他被派到塘福懲教所維修組工作時,他需要協助一名一級懲教助理監管在該組工作的在囚人士的紀律及活動。林翰祺曾囚禁於塘福懲教所。他於2020年9月獲釋,在囚時曾被派到上述維修組工作。

李浩維及林翰祺承認於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串謀他人使李浩維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縱容另一名於維修組工作的在囚人士,在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流動電話,以及為該名在囚人士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進監獄。

廉署調查發現,李浩維、林翰祺及另一名釋囚是一個流動電話對話群組的成員。該群組於2020年9月初成立,成員曾多次互相發送訊息,包括該在囚人士要求林翰祺替其儲值卡帳戶增值。有關流動電話訊息又顯示,該名在囚人士曾多次指示林翰祺著李浩維為他購買某個品牌的特定口味香煙,並將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給他。

案情透露,李浩維從來沒有向懲教署報告該名在囚人士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以及他為對方引進未經授權的香煙。根據《監獄規則》,懲教署人員如無管理層適當權限,不可與釋囚通訊,懲教署人員亦不可與在囚人士過分稔熟。

就本調查個案,廉署早前亦起訴另外三名人士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妨礙司法公正。三名被告分別為上述塘福懲教所在囚人士、一名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即上文提及的塘福懲教所維修組主管人員,以及塘福懲教所另一名釋囚。

廉署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懲教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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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思嵐